4.2.2 外汇管理
(1)布隆迪实行外汇管制。布隆迪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是全国
外汇管理机构,给国家金库垫款,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和管理外汇等。
布隆迪外汇买卖都通过银行按官价进行。 共和国银行授权一些商业银
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目前,办理外贸结汇的有布隆迪共和国银行等12家
银行和金融机构。
1999年12月,布隆迪中央银行还批准开辟了第二外汇交易市场,允许
除资本收入及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收汇外, 其他来源的外汇可进入第二市场
自由买卖。
根据布隆迪银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外公司在布设立的企业,凡涉及到
外汇出入境, 必须在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当地银行申请设立外币账户和外
币与本币可兑换账户。
(2)国外公司在布隆迪设立的企业,从境外汇入的外汇金额不得低
于100万布郎的等值外币,多汇不限。
进口商应向银行提交“进口和支付申报单”,注明进口商品种类、数
量、离岸价格、运费、支付方式、结汇货币等,并附上出口商开具的形式
发票,经银行审核后则可获得进口所需的外汇,但“进口和支付申报单”
必须在商品装船前提交银行。
本国公民所获得的可自由兑换外币必须转售给银行。 外籍公民在布隆
迪境内获得的可自由兑换外币也必须转售给银行。 外国旅游者在布隆迪旅
游期间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在相关银行用外币兑换成本币后支付。在
布隆迪工作的外国公民,如将在布隆迪工作所获得的职务(业)收入汇往
国外,必须向开户行提交汇往境外的申请书,并附上由业主和劳动监察官
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以及纳税单据,由开户行上报布隆迪共和
国银行批准同意后,方可汇往境外,但汇出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工资收入
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