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韩国(2025年版)
处理设施设置、国防军事设施设置、土方沙石和矿物开采等。
【环评内容】
共6大类、21个项目, 要求对大气环境、 水体环境、 土地环境、 自然生态环境、 生活
环境、 社会经济环境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 主要评估项目包括气象、 大气质量、 臭气、 温
室气体、水质(包括地下水)、水利水文、地形地质、动植物群、自然环境资产、环保
型资源循环、噪音震动、娱乐和景观、卫生和大众保健、传播障碍、日照障碍、人口、
居住、产业等。
【环评手续】
(1)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或环境部 (包括环境部地方分支机构) 提交环境影响评估计
划书,由相关部门组织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确定环评项目和范围,并在30天内(不含
公休日和补充材料时间)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据此直接编制或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材料草案,并向拟建
项目相关地区(市、郡、区)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行政部门于接收草案之日起 10天内,
在全国范围或项目环评相关地区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公告, 就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并征求意
见,公示时间为20-60天。如相关地区居民提出要求,申请人应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举
行公开说明会或听证会。征求意见后,如项目计划发生一定比例的改动,需再次征求意
见。
(3) 申请人编制正式环境影响评估材料, 提交许可机关进行事前审查, 并由许可机
关在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10天内向环境部提出审查协调申请。 “环境影响评估材料”应
包括:材料摘要、项目简况、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区域及其周边环境现状、事前环保论
证结果(如进行)、已确定的环评项目和范围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相关居民和部门对环
境影响评估材料草案的意见以及申请人对此意见、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附录等。
(4) 进入审查协调环节后, 环境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材料进行审议, 同
时征求环境政策评价研究院等专业机构以及国土交通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并
提出环保要求, 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 修改或重新编制, 以上协调时限为45-60
天(不含公休日和补充材料时间)。申请人应将环境部提出的环保要求反映在“环境影
响评估计划书”之中,并经许可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