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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韩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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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1页 · 69,186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6

PDF第6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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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韩国(2025年版)

司法诉讼。向韩国法院、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法院起诉。其中,一旦投资者将争议提交
给有管辖权的投资所在地法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ICSID)或独立仲裁庭,结果
都具有终局性。
【适用法律】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韩国
仲裁法》等。可在www.law.go.kr上查询。
【国际仲裁】
对于跨国投资争议,可以诉诸国际仲裁机构(如ICSID、UNCITRAL)等,裁决强
制力强,可在《纽约公约》成员国执行。
【与当地政府的争议诉诸国际仲裁机构前必须履行的程序】
第一,先向韩国相关行政机关(如产业通商资源部、公平交易委员会等)提起行政
复议, 要求重新审查行政决定。 未穷尽行政救济可能会被韩国政府拒绝仲裁管辖。 第二,
若投资方与韩国政府的争议未能在3-6个月(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
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及相关法律)内友好解决, 可提交依华盛顿公约而成
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委员会。须注意的是,若中国投资者在韩国
领土内已求助行政或司法解决争端,则争端不得提交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