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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韩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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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1页 · 69,186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1

PDF第5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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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韩国(2025年版)

【农林业投资规定】
根据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除军事设施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系统保
护区, 以及军事目的所需部分岛屿地区等土地需要许可外, 外国人可自由取得其它韩国
国内土地,只需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对土地取得进行申报即可。
特别提示:就法律而言,韩国对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或林业投资合作没有特别限制,
对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亦无特别限制, 即韩国法律上, 对于外资投资农地
和林地无特别限制和附加条件。
【金融业投资规定】
(1)准入规定
根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清单, 中央银行、 开发金
融机构(依据特别法成立的韩国产业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共济业、年金业、金融市场
管理业、票据清算等金融商品交换服务业,以及依据特别法设立的农协、水协等特殊银
行禁止外商投资。除上述外,外商拟投资韩国金融业,同韩国本地投资者一样,须根据
韩国《银行法》《保险法》和《资本市场法》等金融业相关法律规定,报经韩国金融委
员会批准(投资上市金融机构的,需在金融监督院办理外国人投资注册),遵守相关法
律对外国人投资韩国金融业、 购买证券及资本交易等的限制要求。 韩国金融监督院下设
金融中心地支援中心,对投资韩国金融业所需审批、注册、申报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对银行业准入的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
① 资本金不少于1000亿韩元(地方银行不少于250亿韩元),资金筹集方案可行;
② 大股东和股东结构符合韩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③ 项目计划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要求, 包括财务指标和收益计划须与投资项目相符,
具有可行性,已建立风险管理等内部监督系统等;
④ 创办人及高管须符合《金融公司支配结构法》的有关资质,拥有相应的人力资
源、电算体系和相关硬件;
⑤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公司,须由本国监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
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