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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韩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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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1页 · 69,186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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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韩国(2025年版)

对保险业准入的审批主要集中于保险营业权。 当地机构设立和新增营业险种也需报
批。保险业准入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
① 拥有300亿韩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基金; 若只经营部分险种, 需根据不同险种拥有
50亿至300亿韩元的资本金或基金;
② 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外有保险经营经历的, 才可在韩国开展相同类型的保险业务;
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获得“适合投资”以上的评级,或者满足外国法人所属国家监督机
关的财务健全性要求,在近3年内没有被本国监督机关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等;
③ 发起人如是个人,应按韩国相关法律符合高管资质要求,并拥有开展相关险种
业务的专业人员、电算人员、电算设施及相应办公空间等硬件;
④ 对大股东及拟营业险种和工作计划均有要求,与银行业准入条件类似。
(2)投资限制
根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一是外资银行持有韩国
商业银行股权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 如投资者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其持股上限为4%。
对地方性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为15%。超过该比例须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并满足以下
条件:
① 在外国经营金融业务;
② 资产总额、营业规模与国际经营活动相符,拥有高等级国际信用评级;
③ 最近3年没有被外国金融监督机关处以停业处罚;
④ 符合金融委员会规定的最近3年资本适足比率(BIS比率) 在8%以上等其它条件。
二是外国银行在韩国新设或取消分支机构, 须经金融委员会批准。 外国银行开设分
支机构须在韩国存有与营业基金相当的资产。 在该分支机构清算时, 应优先偿还韩国国
民或在韩居住外国人客户。
三是外国保险公司在韩国经营的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在国外经营的保险业务相同; 外
国保险公司韩国分公司需按规定在韩国内存有与责任准备金、 特别风险准备金相当的资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