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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特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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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2页 · 50,33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4

PDF第6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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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面临刑事处罚。
5.14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在特多投资合作发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在特多,双方签
订的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 发生投资合作纠纷时, 解决途径取决于
争议双方, 以及订立合同时适用的法律和适用本案的有关仲裁法律规定在哪国进行仲裁。
通常情况下, 争议双方会选择第三中立国进行国际仲裁。1967年2月, 特多签署 《华盛顿
公约》,外国投资者与特多政府的投资争端可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ICSID)寻求
国际仲裁。同时,特多也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地方法院对国际仲裁结果予
以承认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如
中国投资者与特多政府之间发生争议, 投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磋商和协商寻求解决。
如投资争议自书面请求通知之日起 6个月内未能友好解决,作为投资争议当事人一方的
投资者可以将投资争议提交下列途径之一加以解决:
(1)作为投资争议当事人一方的缔约方的法院或行政法庭;
(2)依照协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在将争议提交该仲裁程序之前应用尽缔约一
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
若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作为争议当事人另一方的投资者可将争议提交至:
(1) 依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2) 依据特别协定组成或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设立的专设仲裁庭;
(3)依据投资争议当事人双方特别协议指定的一名国际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