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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波黑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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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67页 · 38,13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5

PDF第45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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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和雇员均需提前告知对方,雇主须书面告知
并说明理由。在波黑联邦,雇主须提前 14日、员工须提前7日告知;在塞族共和国,雇
主须提前30日、 员工须提前15日告知; 在布尔奇科特区, 雇主及员工均须提前15日告知。
5.7.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根据波黑《劳动法》,外国投资者可自由雇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凭居留许可证和
工作许可证同雇主签订合同。根据《外国人居留与就业法》,持D签证或免签国家的外
国人可以申请在波黑居留, 先由波黑联邦或塞族共和国内务部签发临时居留证, 居留时
间最长为1年,期满可申请延期。在波黑连续不中断工作达到5年的外国人,可申请永久
居留权。雇主须为外籍雇员向波黑联邦或塞族共和国劳工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作许可
证。工作许可证最长时限为1年,期满可申请延期。
5.8 外国企业在波黑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8.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波黑《宪法》规定,所有权和产权转让的法律框架由波黑国家法律和波黑两个地方
实体的法律构成。 所有权关系法和产权关系法的法律基本框架已经由国家正式颁布。 在
波黑的两个实体内, 波黑联邦的州级政府和塞族共和国的市一级政府负责用地规划、 土
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产权登记。波黑两个实体关于国家土地和私人土地的管理规则
基本相同。
5.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波黑《外国投资法》规定,到波黑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
均要以波黑国内法人实体的地位进行注册登记。因此,根据国民待遇同等原则,外国投
资企业在波黑的经营活动与波黑国内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 享有包括使用土地产权
和房屋所有权在内的同等国民待遇。
5.9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波黑法律,在波黑注册的外国公司参与证券交易(包括股权并购)与当地公司
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