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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印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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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1页 · 67,656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4

PDF第5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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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 规管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包括:2013年 《公司法》 、1999年 《外汇管理法》
(配套规定包括《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以及印度储备银行(RBI)发布的公告、通知和
总体指示) 、1992年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 (配套规定包括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SEBI)
发布的公告、通知、指南和指令)、2022年《竞争法》,以及根据上述法案制定的各种
规则。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印度有关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由印度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 主席为印度总理, 委员
会成员包括内政部、国防部、外交部和财政部的部长,其他内阁成员或者官员如果收到
邀请也可以参加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外部和国内安全、军事事务、常规与非常规防
务、空间与高技术、反渗透、反恐、经济与环境等问题。
【针对陆上邻国投资的特殊规定】
根据印度工业和内贸促进局(DPIIT)2020年4月发布的《修改外商投资政策以限制
COVID-19疫情期间的投机性收购行为》公告,来自与印度接壤国家的投资主体或实际
控制人在印度所有投资均需通过政府审批, 直接或间接转移现有及未来在印度的外商直
接投资份额也需要获得政府审批。 此前外商投资的政府审批路径仅适用于孟加拉国和巴
基斯坦。据印度媒体报道,截至2024年5月,与印度陆地接壤国家的投资者已提出526项
投资提案寻求批准。 其中124项提案已在汽车、 化工、 药品、 计算机软硬件等多个领域获
得批准。
此外, 印度政府于2020年7月23日修改了 《2017年财政通用规则》 , 要求来自与印度
接壤国家的任何投标人只有在主管当局注册登记后才有资格投标, 无论是货物、 服务 (包
括咨询服务和非咨询服务)或工程(包括交钥匙工程)方面的任何采购。登记主管机关
为工业和内贸促进局设立的登记委员会, 登记需提交来自外交部和内政部方面的政治和
安全许可。该命令的覆盖范围包括接受政府或其事业资助的公共部门银行和金融机构、
自治机构、中央公共部门企业(CPSEs)和PPP项目。
如果申请人是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的公
民或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 /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则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才能
在查谟和克什米尔、印度东北地区和安达曼—尼科巴群岛开设分公司/联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