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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印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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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1页 · 67,656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4

PDF第7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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酋和斐济为互惠地区。
对于其他国家(地区),若印度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一项由外国(地区)法
院通过的判决处理,那么该判决就可以在印度执行。
【仲裁和调解】
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管辖国际仲裁,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 范法》
为基础。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印度颁布的法律没有差异;印度法院通过各种声明
遵守平等原则,以使印度与该领域的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印度《仲裁法》适用于通过印
度法律认定(无论是否属于合约争端),且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隶属于外国公司
的国际商业争端。
2023年3月,时任印度外交国务部长拉吉库马尔· 兰詹· 辛格 (Rajkumar Ranjan Singh)
在对印度联邦院的一份书面答复中表示,截至2015年,印度已与83个国家(地区)签署
了双边投资条约(BIT) 。在83项双边投资条约中,印度已单方面向68个国家(地区)发
出了终止通知, 要求根据2015年印度政府颁布的新双边投资条约 (BIT) 范本重新谈判。
2015年印度发布了新BIT范本。对外国投资者影响最深的是在启动国际投资仲裁程
序之前必须用尽当地救济。根据新范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一旦与东道国产生争议,应
在知道或应知争议及其损害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向东道国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寻求国内救
济。 只有当用完所有有关该政府措施的司法和行政救济仍未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 或者
当外国投资者已全力寻求国内救济, 发现没有可供其针对政府措施使用当地法律救济或
即便有此法律救济但在合理时间内根本没有可能获得该救济的情况下, 外国投资者才能
向东道国(地区)正式发出“争端通知”。用尽当地救济之后,双方还应尽最大努力磋
商谈判解决或持续寻求可得的国内救济, 于一年冷却期届满后才可以向被告缔约方提出
仲裁请求书面通知。
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 《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 规定了快速解决下列商业争端
的措施:仲裁地在印度的国际商业仲裁和根据《纽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规定,执
行印度之外的仲裁地做出的国际商业仲裁协议和裁决。
以下类型争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包括:
● 与公共权利有关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