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俄罗斯法律, 银行业务活动是经许可的行为。 许可证上列出了银行有权实施
的业务活动,许可证由白俄罗斯国家银行开具,一同开具的还有银行国家注册证明书。
【外国银行分行和代表处的开设】相关规定:
(1)外国银行有权在白俄罗斯境内开设分行和代表处。
(2)外国银行代表处不作为法人,并按照总行为其制定的章程开展工作。
(3)外国银行代表处除保护和代表其外国银行利益(包括提供信息 咨询服务)之
外,无权进行银行业务。
(4) 国家银行自收到开设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
开设的决定。
(5)不批准外国银行开设代表处的依据有:所提交的资料不属实;不符合白俄罗
斯关于开设代表处的条款。
(6) 外国银行在白俄罗斯境内开设代表处时该代表处有效期为3年。 代表处需在距
开设许可有效期到期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申请延期, 经外国银行申请
董事会副主席批准可延长有效期。
(7)如果逾期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白俄罗斯国家银行将该代表处从外
国银行名册中删除,并在5日内告知该外国银行。
【开办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补充要求】
(1)白俄罗斯银行系统中外资占有的份额,由国家银行根据与总统的协商做出规
定。根据2013年1月1日的情况,外资所占份额不超过50%。该份额是外国常驻机构在外
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注册资金中资本的总和与白俄罗斯境内注册银行的注册资金
总和的比值。
(2)当白俄罗斯银行系统中外国资本的比例达到规定份额时,国家银行将中止外
资银行的国家注册。
(3)外资银行应该在提交申请的基础上,预先取得国家银行开具的以外国常驻机
构增加银行注册资金的许可和(或)向外国常驻机构出让股份的许可。国家银行在银行
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对申请进行研究。
(4)常驻机构向外国常驻机构出让银行股份的行为如果未经国家银行许可,视作
无效。
(5)如果外资银行以外国常驻机构资金和(或)向外国常驻机构出让股份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