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根据关税同盟国家的统一对外贸易商品目录,对输入关税同盟国家的第三国货
物统一征收进口关税,再按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俄罗斯占 85.32%,哈萨克斯坦占
7.11%,白俄罗斯占4.55%,亚美尼亚占1.11%,吉尔吉斯斯坦占1.9%。
若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协议没有对某项产品作出规定, 则依据所输入商品的来源国和
关税同盟输入国的法律规定确定海关税税率。
5.2 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
5.2.1 投资主管部门
白俄罗斯经济部投资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国家投资领域的政策; 参与制定实施
积极投资活动的办法, 创造稳定经济增长的条件; 制定加强同外国在投资领域合作的措
施;确定国家经济需要外资的规模等。
5.2.2 外资法规
白俄罗斯投资行业的法律法规有:白俄罗斯投资法典(https://economy.gov.by/uploa
ds/files/001335_749499_4.pdf) 、 白俄罗斯总统令标准法律文件、 白俄罗斯民法和其他法
律、白俄罗斯参与签署的国际协议和投资协议等。
5.2.3 外资优惠政策
除白俄罗斯参与签订的国际协定中另行规定以外, 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依据 《税
法》和《海关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措施纳税。
【利润税优惠】 根据白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 外资企业与白俄罗斯本国企业所缴税
种相同, 只在利润税方面有一定优惠, 即外资占30%以上股份的合资企业以及独资企业,
自获利之时起3年内免征利润税(贸易型外资企业除外),如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白
俄罗斯产业发展需要, 则在上述3年优惠期后再减半征收利润税3年。 如果外资企业在注
册之日起,第1年内法定资金到位50%,第2年100%到位,就可以获得利润税优惠权,如
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全额缴纳利润税,不享受优惠且以后也不享受。在其他税种上,外
资企业与白俄罗斯本国企业均按同等税率上缴税金。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1)白俄罗斯《投资法》未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政策,即与本国投资者享受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