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私人所有的、长期或暂时使用的地块,需支付土地税。
使用租赁的地块,需支付租金。
国家所有的地块的租金收缴程序由白俄罗斯总统做出规定。
【地块所有权】地块可以归白俄罗斯非国家法人个人所有、外国或国际组织所有。
国家所有的地块可以通过拍卖或者不通过拍卖授予个人所有。 此类土地的授予依据
和程序由白俄罗斯总统确定。
个人所有的地块的管理在公民法律交易的基础上进行。
【地块长期使用权】 地块长期使用权是指对地块的使用没有事先规定的期限, 但地
块长期使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白俄罗斯非国有商业法人对下列地块拥有长期使用权:
(1)在白俄罗斯土地法生效前提供给他们的地块;
(2)按照法定程序从白俄罗斯其他法人手里转让到其名下的地块;
(3)为国有不动产项目服务的地块;
(4)为建设住宅楼(高档住宅楼除外)的地块,为住宅楼服务的地块,用于建设
和(或)服务于车库和停车场的地块。
【地块的租赁】 可以向白俄罗斯法人、 外国法人及其外国代表处、 外国外交代表处、
领事机关、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处租赁地块。
个人所有的地块的租赁在公民法律交易的基础上进行。
国家所有的地块根据拍卖结果进行租赁。 但是在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情况下, 国家所
有的地块可以不经拍卖进行租赁,比如:与白俄罗斯签订了投资合同的项目投资人;工
程和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 位于中小型城市定居点和乡村区域内的地块上不动产
项目的购买者。
地块的租赁期限和其他条件在租赁合同中做出规定。 但是农业地块的租赁期限不能
少于10年。国家所有的和用于建设和(或)服务于基建的地块的租赁期限应不小于这些
建筑建设和(或)使用的标准期限。地块租赁的最大期限为99年。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第27条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产权规定:外
国投资者有权根据白俄罗斯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购买土地产权。 也可通过租赁
的形式获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