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缔约任何一方应按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
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①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②全部或部分出售或转让投资获得的款项;
③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④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有关的提成费和费用;
⑤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⑥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⑦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其他已签署的协定】
2008年9月24日, 中国和几内亚政府签订 《工业品安全和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 。 主
要内容包括:
(1) 根据缔约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 认证的有关规定, 双方主管部门商
定相互确认的商品目录; 对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参加的国际组织认可的缔约双方的检测实
验室, 予以相互承认; 对其他国际认证组织认可的或双方主管部门各自认可的检测实验
室,将按照ISO/IEC指南25、58或双方同意的标准进行相互认可;相互承认涉及安全、
卫生、质量的认证商品的国际或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检验标准和技术条件。
(2)缔约双方的外贸单位出口属于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时,只
有依据双方主管部门相互承认的商品检验证书和/或商检标志方能出口。
(3)缔约双方同意为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由双方主管部门依照双方主管部门另
行商定的审核办法按国际标准分别对各自国家出口商品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实施评审。
(4)由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各自授权的机构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出口商品向本方外贸
单位提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和/或商检标志:
①使用相互承认的涉及安全、 卫生的出口商品质量标准, 并符合双方外贸单位间签
订的对外贸易合同及其商定的必需的补充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