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2025年版) 61
2013年4月9日,几内亚政府批准了新矿业法修正案,旨在建立更加灵活的税收制度,
实现矿业开发的双赢,使几矿业开发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引擎作用。
新矿业法第一章第108条规定了员工的雇用(涉及本地成分)、第二章第3条规定了国家
所有权(矿权管理)、第六章第137条和第138条分别明确了运输权和销售权及优先购买
权(涉及矿产出口管理)、第七章第143条描述了环境保护和健康保障(环保合规要求)。
新法修改内容包含:将原矿每吨11-13美元的资源税降至4美元左右;矿业企业所得税从
35%降至30%;进口开采设备关税从6%降至5%;出口税从8%降至6.5%。此外,考虑到
开矿企业的投资顾虑,对探矿许可证最大面积也作了调整,既鼓励开采,也避免资源冻
结,铝土矿和铁矿单个探矿证面积由350平方公里增至500平方公里,其他矿由50平方公
里增至100平方公里;铝、铁矿项目最低投资额由10亿美元降至5亿美元。同时,加强了
有关雇佣当地员工和帮助地方发展的有关规定。
矿业企业外汇管理方面,根据新矿业法第 184条规定,矿产证持有人及其直接分包
商应遵循几内亚共和国现行的外币兑换法规。必须将矿石出口产生的外币收入调入在国
外一级银行开通的几内亚中央银行账户。为此将与几内亚中央银行签订适当的银行协议,
保证几内亚法郎的开支、外币账户的开通、境外的各类交易和借贷服务。第 185条还规
定只要符合第 184条规定,采矿证持有人可以自由向国外转移股息,资本收益,以及清
算收益或资产变现。矿产交易方面,几内亚创建铝土矿价格指数作为国际交易定价参考,
以提高铝土矿出口价格。组建几内亚海运公司,要求至少 50%矿石必须由悬挂几内亚国
旗的船舶运输。
此外,在石油方面,为吸引外商投资开发油气资源,1996 年几内亚在法国 BEICPIP
研究机构帮助下,制定并通过了《石油法》,对油气勘探、产品开发和货物运输做出相
应规定。据此,几内亚可以国家名义直接或通过国有公司、合资公司间接参与经营,外
国法人或自然人经过批准,可申请油气勘探许可证(有效期 25年并可延长)和开发特
许权,生产的油气产品须与几内亚政府共享。目前,几内亚石油尚未进入开采阶段。
截至目前,在能源矿产领域暂无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