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阿曼开展投资合作的手续
6.1 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6.1.1 设立企业的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在阿曼的法律实体形式有如下几种:
【合资企业】 即外国企业与阿曼本地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外国企业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49%,经商工大臣批准,最高可放宽至70%。合资企业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39万美元。
【独资企业】即外国企业单独在阿曼设立的企业,应由商工大臣推荐,内阁批准,
注册资本不少于130万美元。一些在阿曼获得石油或天然气勘探开发特许权的外国企业
可在阿曼设立独资企业。
【分公司】外国公司在以下情形时,可以在阿曼设立分公司,从事相关商业活动:
(1)与政府签订特别合同或协议;(2)依照苏丹卡布斯令成立的企业;( 3)从事阿
曼内阁所宣布的与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商业活动。
外国公司参加阿曼政府国际招标项目或阿曼石油开发公司(PDO)、阿曼液化天然
气公司(LNG)的工程招标,可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阿曼注册建立分公司。
【代表处】根据阿曼商工投部2000年第22号部颁令,从事贸易、工业、服务行业的
外国公司和机构可以在阿曼开设代表处, 允许宣传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服务, 直接同用
户进行联络;不允许进口、出口或销售其产品。代表处可以为其外籍雇员获取必要的签
证,但需遵守就业阿曼化的规定。
6.1.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阿曼商工投部是负责外国企业注册的主要部门。 为方便投资者设立企业, 该部在其
办公所在地设立了专门的窗口,为在马斯喀特地区设立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One-stop-shop”,简称“OSS”),商工投部、阿曼商工会、马斯喀特市政局、旅
游部、阿曼皇家警察、劳动部,以及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均在此派驻办事人员,为企业办
理相关手续。
如果在马斯喀特以外的地区设立企业, 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许可都基本相同, 但投资
人需要分别前往相关机构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