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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阿富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阿富汗工业和商业部(简称工商部),其下属的对
外贸易司主管贸易政策制定和外贸的协调管理。此外,工商部下设的出口促进局
(EPAA)负责政策贯彻、贸易推动、组织会展、出口手续、出具单证等事务。进口货
物由财政部进行海关监管。工商部注册局负责贸易类公司的注册登记。 有关享受对华
出口零关税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现由阿富汗商业和投资商会负责出具。
5.1.2 贸易法规
部分沿用前政府时期政策法规,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海关法》《合同法》
《保险法》《仲裁法》《调解法》《大阿富汗银行法》和《货币和商业银行法》等。
但法规有效性尚待确认。所沿用有关贸易法规详细内容可查询:https://moci.gov.af/。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部分沿用前政府时期贸易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前政府时期规定,阿富汗对大宗商
品进口没有限制。禁止进口的商品有酒、生猪、猪肉、猪油脂、毒品、枪支、炸药
等。阿富汗政府鼓励本国 商品出口。禁止出口的商品有毒品、古董、稀有矿产资源和
其他政府规定的物品等。矿石出口需矿产部出具许可证明,进口可用于生产炸药的化
工 产 品 需 由 阿 富 汗 内 政 部 等 政 府 部 门 审 发 特 别 许 可 。 所 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查 询
https://moci.gov.af/。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阿富汗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但检验检疫设备和技术落后,效率较低,目前主
要针对食品、药品、饮料和服装进行检验。中国出口阿富汗的货物应按规定出具中国
商检报告。具体可查询:https://moci.gov.af/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部分沿用前政府时期政策法规,根据前政府《海关法》规定,进口报关需提供以
下资料:进口单位营业执照、出口公司销售发票、边境海关贸易运转表格、运输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