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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尚待确认。根据前政府时期实行的《劳动法》,对劳工组织和雇员的权利及义务
做出了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规定阿富汗人有获得劳动机会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在解除合同后对员工的补偿,如解除合
约,对工作1-5年的员工应补偿2个月工资,工作5-10年的员工补偿4个月工资,工作 10
年以上的员工补偿6个月工资。
(3)对工作时间、加班和假期的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星期六至星期四,一天正
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除喀布尔外,阿富汗其他省份星期四的工作时间不能超
过5个小时。晚7:00以后的加班不能超过 1个小时。管理人员晚上加班工资最低按 115%
计,生产工人晚上加班工资最低按 125%计,不允许工人连续工作 2个班次。周末和节
日加班的工资按150%计。雇员享受5-4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4)工人工资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5)不能让工人从事损害健康的工作。
(6)工人有权参加工会。男性退休年龄 65岁,最高不能超过70岁。女性退休年龄
55岁,最高不超过 60岁。退休养老保险占工人月工资的 11%,其中 3%由工人自己缴
纳,政府和企业承担其余8%。
5.7.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目前,阿富汗未颁布新的《劳动法》,部分沿用前政府时期立法,但法律的有效
性尚待确认。阿前政府颁布《劳动法》第四条对外国雇员在阿富汗工作作了具体规
定:
(1)必须遵守阿富汗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宗教和传统;
(2)年满18岁且未到退休年龄,须持原籍国和阿富汗卫生部颁发的健康证明;
(3)应持有阿富汗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4)需签订劳动合同。
阿富汗本地失业率很高,除政府机关和国际社会组织需要一些高端管理技术人才
外,市场对一般的外籍劳务工作者没有需求。
5.8 外国企业在阿富汗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8.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