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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根据前政府颁布的《环境法》要求各单位遵照《环境法》的附件“环境影响评价
法规”,对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投资和承包项目均须进行环评。对于承包工程,业主一般在招标前完
成环评。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特别是大型能矿和有污水、废气排 放的生产性项目,均
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报请环保局批准后实施。环评工作可参考国际惯例,聘请独立
的第三方完成项目环评工作,可委托当地或国外公司进行,政府不指定环评机构。由
投资商与环保局签署环评合同,确定环评范围、标准、责任划分、提交环评报告和阿
富汗审批时限等。环评费用由投资商与环评承包商另行商定。当地环评公司实力较
弱,一般委托国外公司进行。阿富汗政府缺乏环评技术人才和设备,也缺少具体行业
的环保标准。
5.11 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目前,阿富汗无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5.12 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5.12.1 许可制度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阿富汗承包工程,通常需获得发包单位和业主的认可。
投标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和以前做过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并经阿富汗经济部招标
办公室或其他项目发标单位认可。其对工程建设和工程验收遵循一般惯例,无特殊规
定。但要特别注意,阿塔政权相较于前政府更为强势,事事都需要经过政府同意。如
果不按要求进行,对方就会果断地下停工令,在机械设备上贴封条。
5.12.2 禁止领域
没有明确规定。阿富汗发布招标公告时,均列明参加投标的条件要求。
5.12.3 招标方式
阿富汗政府项目一般由世界 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盟或其他援助国出资。招标
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对外国公司承包当
地工程基本无歧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