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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4 验收规定 中国标准在 阿富汗一般不适用。阿政府会要求以本国的施工习惯作为施工标准进 行,对于正在施工的工程,通常会介入检查,如不符合要求,会要求整改,且执法人 员水平参差不齐且行政效率不高。 5.13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3.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阿富汗尚未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5.13.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阿富汗尚未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5.14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阿富汗目前主要沿用前政府时期法律规定,有效性尚待确认。 前政府时期,阿富汗工商部已颁布执行《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伙 法》《仲裁法》和《调解法》。按照阿富汗前政府投资法规定,国内外投资者与阿富 汗政府的争议可通过协商友善解决,或按照 1965年3月18日《华盛顿仲裁条例》诉诸国 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寻求国际仲裁。除此之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商议的 办法寻求解决。另外,阿富汗《私营投资法》第 29条规定,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 发 现阿富汗投资法与其他现存法律条款抵触时,以阿富汗投资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