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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尚未制定相关的成文土地法。阿富汗的土地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政府可
以向私有土地所有者征用土地。大量土地权属不清。阿富汗的土地产权情况较为混
乱。
5.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阿富汗尚未出台外资 企业获得当地土地的 相关规定。外商在阿富汗投资建厂时,
可以租用土地,租期最长为 70年。没有统一征地价格,需谈 判确定土地价格。对于外
商与阿富汗政府签约的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由阿富汗政府项目主管部委、农业部、地
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一道先认定土地归属,再协商征用价格。外商只可租用土地,没
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5.9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阿富汗无证券交易市场。
5.10 环境保护法规
5.10.1 环保管理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是负责环境政策制定和监管的机构,各省设有环保局。其职责包
括调控、协调、监控和实施环境法律。同时,包括农业部、能源和水利部、矿业石油
部、农村发展部、城市发展部、公共卫生部、交通与民航部、外交部以 及公共工程部
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也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5.10.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前政府时期,阿富汗颁布第一部《环境法》,细化了阿富汗《宪法》第 15条的要
求。在承认阿富汗当前环境状态的同时,为环境管理的持续改善提供了一个框架,从
而实现有效的环境管理。主要内容请查询:https://nepa.gov.af/。
5.10.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阿富汗《环境法》在承认阿富汗当前环境状态的同 时,为环境的持续改善和管理
提供了框架性法规。该法阐明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环保局以及地方环保局的职责
和相互协调的关系,列出了管理自然资源和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环境污染
控制和环境教育的框架,为环保执法提供了依据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