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厄立特里亚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厄立特里亚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厄立特里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1页 · 51,59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9

PDF第59页文字

正文模式
48 厄立特里亚(2025年版)

(7)企业按照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规定在厄立特里亚开具并使用外
汇账户,为项目运作采购必要的商品,投资者可根据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
的规定在厄立特里亚保留其100%的出口外汇收入。
(8)外汇汇款。企业可按照当时的汇率向境外汇兑外汇,如:从投
资资本获得的净利润和红利;支付外国贷款利息,但此债务合同需要事先
通知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并符合后者的相关规定;出售和转让股票的所
得。根据本法和厄立特里亚《劳动法》雇用的外籍人士可以根据厄立特里
亚中央银行的外汇管制规定将其工资存款汇出国外。
(9)投资担保。保证投资项目和/或其扩展项目的财产不会被国有化
或充公;且除为了公共目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外,不被政府调配、查封、
冻结、征用或者被羁押。在征用时,政府应立即以可兑换货币的形式给与
全额和合理补偿。
(10)纠纷解决。和本法有关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得到规定。
政府应通过合适的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或保障条约给与投资者进一
步的保护(如MIGA,OCSOD)。投资者可以选择上述两个机制中的任何
一个。仲裁结果将按照厄立特里亚法律执行。
(11)惩罚性条款。与本法有关的任何人如果有意提供虚假或误导信
息或证据,或在海关要求时拒绝提供信息或文件,或不能执行海关的决定
和本法,根据厄立特里亚《刑法》条款,将被处以罚金。
(12)该法不适用于矿业领域。
5.2.3 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的行业】2007年4月12日出台的《外资特别投资法》明确规定:
除金融、国内零售和批发贸易以及代理业务需要两国双边协定外,其他所
有领域均对投资者开放。国内零售和批发贸易,进口和委托代理仅在厄立
特里亚与投资者所在国已存在双边互惠协议时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
【鼓励的行业】根据1994年第59号投资公告,厄立特里亚政府鼓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