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在挪威设立办事处。为便于开具项目保函和使用资金,
代表处向当地多家商业银行申请开设公司账户, 因各种原因近一年时间未能受理, 影响
了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5)已实行安全审查新规。2019年,挪威开始实行新的安全法案,授权政府部门对
更广义的关键基础设施项目安全性具备更灵活的裁量权。 挪威在关键领域项目上进一步
趋向选择欧盟、北约成员国或与挪威签署有安全协定的国家企业进行合作。
(6)近年来部分公共采购项目, 会根据挪威公共采购法第三条对权利许可人的要求,
而拒绝部分中资企业及其分子公司的参与竞争请求。 针对这一现象, 中资企业应尽量在
参与竞标前期,要求公共采购业主对此问题进行澄清。目前挪工贸部已接到书面质询,
要求对此条例的应用给出进一步指导意见,但还未就此给出确定回答。
(7)2022年7月1日,挪威《透明法案》正式生效,规定挪本地大中型公司和在挪经
营的外国企业有义务评估、 预防和停止其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全产业链流程中可能
存在的侵犯人权和劳工权益的行为,公众有权向企业询问产品生产地和人权保障情况,
违反法律的企业将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按照此法律,公司需要采取措施来识别、处理、预防和限制侵犯人权或体面工作条
件的行为—无论是潜在的还是实际的影响。 所需的活动包括实施适当的政策、 风险评估
等流程, 以及提供或配合努力为任何违规行为提供补救措施。 该法案还要求公司报告所
有这些活动,并在其公司网站上提供这些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公司有法律义务回应
公众关于其运营中与人权和体面工作条件有关的风险的信息请求, 以及相关的尽职调查
活动。如果不遵守该法律,可能会面临限制业务活动的罚款或禁令。
这一法律的实施对在挪的中资企业开展业务均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公众质询方
面,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企业就特定问题(如人权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做出回复和解
释,公司内部的尽职调查及评估体系不仅要建立完备,还要渠道透明公开。同时因为法
案不仅要求公司自身负责任地运营, 尊重人权和体面的工作条件, 还适用于公司的整个
供应链、 上下游, 要求公司回应有关他们如何解决对人权和体面工作条件的潜在和实际
影响的信息请求,因此涉及方方面面,范围非常广泛。就中资企业而言,集中在人权问
题上的质询,由于中外语境的差异,可能无法给出满意的答复,所处境况较尴尬。
7.2 承包工程方面
挪威的工程项目,不论是国家投资、地方投资还是私人投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工程公司招募的外籍建筑工人要和本国工人统一编班作业, 所以要求外籍工人须具有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