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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卢旺达发生商业纠纷可通过其国内司法系统或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但 卢旺达的法律体系缺乏独立性,受政府干预较大。美国传统基金会“经济自由度指数” 报告指出,影响卢旺达经济自由的最大因素之一就是法律救济体系缺乏独立性。 1958年,卢旺达签署《纽约公约》。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商业纠纷可诉诸国 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寻求国际仲裁。1989年,卢旺达签署并成为多边投资 担保机构的成员,保证外国投资者在卢旺达的投资免受非商业风险的影响。2012年,卢 旺达政府成立基加利国际仲裁中心(Kigal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KIAC ),为 国内商业纠纷提供仲裁解决, 为投资者降低司法救济的时间和成本。 卢旺达仲裁法律规 定, 若在合同中有规定、 实质商业关系涉及其他国家或双方认可纠纷争议涉及其他国家, 均可使用国际仲裁,在双方达成一致的任何仲裁地点均可,但若双方发生分歧,则要在 卢旺达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