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外国企业在阿塞拜疆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8.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阿塞拜疆共和国《土地法》由总则、统一土地基金等 23章、共计113条组成。主要
包括:总则;全国土地储备;农村用地;城镇用地;工业、交通、通信、国防用地以及
它用;特别保护区用地;森林资源用地、水资源用地和储备资源用地;土地保护;国家
对土地资源使用与保护的调节; 国家对土地资源使用与保护的监控; 国家所有权与土地
征用权;法人与自然人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所有、使用和租用;土地的没收;土地所
有权、使用权与租用权的限制与终止;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注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
租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的周转;土地评估与地价确定原则;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和租用者损失以及农业生产损失的补偿;土地争议的解决;违反土地法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协定。
根据阿塞拜疆《土地法》的规定,本国公民和法人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
租用权。
浏览网址:https://faolex.fao.org/docs/pdf/aze128989Russian.pdf
5.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阿塞拜疆《土地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跨国公司或机构,
以及外国政府在阿塞拜疆境内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但可从阿塞拜疆国家、 地方政府和
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
当所出租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时, 则出租者为政府相应的执行机构; 当所出租的土地
归地方政府所有时,则出租者为当地政府;当所出租的土地为私人所有时,则出租者为
该土地的所有者。
租用期限、 条件与租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写入租用合同, 并按 《土地法》
所规定程序完成合同的签署。
法人和自然人的土地个人所有权是基于土地私有化、买卖、继承、赠予、国家和地
方政府土地置换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其他交易。
通过继承、赠予和抵押方式,土地个人所有权被过渡到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时,根据
阿塞拜疆法律,将在一年之内收归国有。在未能收归国有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按《土
地法》 所规定程序,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土地个人所有权将被政府相关执行机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