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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牙买加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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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8页 · 51,55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9

PDF第4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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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检验。1995年,牙买加议会通过了对《计量法》的修正案,旨在实施
公制测量法(公制度量衡制度),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该公制的计量标准。
(5)货物临时进关需持有牙买加海关的许可。在货物抵港时,进口
商必须提交通常的进口单证及填写海关当局的表格。此外,进口商还要缴
纳保证金。待货物复出时,海关将归还进口商所缴纳的保证金。
(6)进口具有商业价值的样品,要按正常关税纳税,在进关时需填
写关税押金收据表格。带出时,进口商有权索回所缴关税。
(7)2001年1月,牙买加修订了《海关法》,其主要内容为,海关将
基于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价格征收关税,而不再采用估价方法。这一修订
有助于牙买加履行国际贸易职责,并使海关估价体制与世贸组织要求相
符。
牙买加海关管理规定和最新的禁止和限制进口商品清单可以查询:
https://www.jacustoms.gov.jm/
【牙买加海关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包括:
(1)进口税/关税。货物品种不同税率不同,公布在《牙买加海关关
税表》 中, 每年会修改。 可到专门的地方购买相应海关税指引。 查询网址:
www.jps1992@cwjamaica.com
(2)印花税。5牙元邮票必须贴在成本保险加运费 (CIF) 价值为五
千五百牙元及以下的收据上。价值超过此范围的收据必须贴上100牙元的
邮票。
(3)附加印花税(ASD)。 某些商品需缴纳额外的印花税, 例如鸡和大
部分鸡肉、猪肉和部分猪肉制品、牛肉和部分牛肉制品、部分铝制品、酒
精饮料和香烟。制造业免征原材料和非消费品的附加印花税。
(4)一般消费税(GCT)和特别消费税(SCT)。除零税率和免征
GCT 的商品和服务外,均需缴纳GCT。少数商品需缴纳SCT,包括酒精
饮料、大多数烟草产品和一些石油产品。
(5)标准合规费(SCF)。海关代表牙买加标准局收取 CIF价值的
0.3%。
(6)海关行政费(CAF)。针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有关的费用,
是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
(7)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
(8)环境税。所有进口货物到岸价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