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标准与执法审议委员会在 会商有关部门后,提出测量空气质量的标准和程序
建议和减少现有空气污染源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控制大气污染物应采用的实用技术、 分
析方法,并建议设立相关实验室,对飞机或其他机动车辆、工厂或发电厂等造成的空气
污染事件进行调查。
(4) 任何不符合该规定的行为皆视为违法, 将对当事人处以监禁或罚款, 或二者并
用,并赔偿清污费用等。
(5)环境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建议下,可通过政府公报的形式宣布某一区域为受
控区域,并规定该区域气体排放的标准。
(6)相关企业应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气体排放执照。
【水体保护(流域保护)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未经环境影响评估并得到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河
流、湖泊或湿地进行建筑、挖掘、引入动植物、放置影响环境的物质或改变河道等。
(2) 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形式, 将某河流、 湖泊、 湿地或海滩宣布为保护
区域并制定保护措施。
(3)标准与执法评审委员会在 会商有关部门后将对水质量的测量标准和程序设定
提出建议; 对肯尼亚所有的水域和各种用途的水提出最低质量标准; 向委员会主席提交
污水排放情况;并向主席建议需加以特殊保护的水域;认定水体污染区域;建议委员会
对水污染案例进行调查、收集数据;建议委员会采取措施或授权,以防止或减轻水体污
染;界定水质和污染控制标准依据的分析方法,并指定相关实验室进行该分析;收集、
保存并解释处理水污染标准的数据; 对污水排放的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提交对监控水污
染的必要的建议。
(4) 凡可能或正在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灌溉项目、 污水处理项目、 工业生产企
业,在本法令执行90天内,需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精确信息。
(5) 贸易或工业企业的业主若守法排放污水, 可缴纳规定的费用, 获得污水排放的
许可;在获得前述许可前,企业需建立必要的水处理设施。
(6)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委员会可通过书面通知吊销该单位的污水排放许可证。
【工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 对于固体污染, 相关企业需持有标准与执法审议
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执照方可把固体废弃物运到垃圾处理场。 任何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均需
采取必要措施将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违规行为将受到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