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所需文件】(1)委托书1份,由申请人签署;(2)锌版1块,用于制作商标
公告;(3)8张商标黑白图样, 若是彩色商标, 需提供同样数量的彩色商标图样;(4)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 要求优先权的, 需提供优先权证明1份,该文件需办理公证
手续。若文件是非英文书写的,则需提交相应的英译文。
【审查】 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审查官依据职权对
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进行的申请文件的审查。 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 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
请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日内补齐所缺部分, 否则该申请将
被视为自动放弃。 商标审查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依据职权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标的物是否具备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
似, 是否违背商标法的有关禁用条款等。 未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商标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
其代理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 1个月内必须要求复审或举行听证会,否则
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公告】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进行公示。
【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自商标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
议。商标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一式2份,阐明异议理由。
被异议人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答辩,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裁定。
【上诉】 商标申请人若对商标审查官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服, 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
诉。异议人或被异议人若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
的裁决为最终判决。
【注册】 商标审查官对在商标公告期内未被异议的商标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颁发商
标注册证。
肯尼亚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如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程序如下:
(1)注册国际商标的申请日期以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对申请手续齐备并符合
填写规定的申请书予以编定申请号, 协会在30天内将申请书 (英文或法文) 寄往国际局;
(2) 国际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 对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
确的商标予以注册;否则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协会。协会在收到国际局通知后15日内通
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手续;
(3) 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后, 国际局即发出公告。 各 《协定》 成员国将根据各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