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斯里兰卡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斯里兰卡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斯里兰卡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9页 · 71,39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39

PDF第39页文字

表格布局模式
斯里兰卡(2025年版) 30

       3. 经贸合作


       3.1 经贸协定

          【多边贸易协定】斯里兰卡于1948年7月29日成为《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的23个创始成员之一;1995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为创始成员之一。

          【区域贸易协定】斯里兰卡作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的成员国,积极参

       与并成功推动《南亚特惠贸易安排》(SAPTA)、《南亚自由贸易协定》(SAFTA)

       的签署和实施。斯里兰卡也是《亚太贸易协定》(APTA)、《环孟加拉湾多领域技术

       经济合作倡议》(BIMSTEC)和发展中国家全球贸易优惠制度(GSTP)的成员。

         【优惠贸易安排】斯里兰卡享受欧盟超普惠制待遇(GSP+),以及英国、日本等国

       提供的普惠制待遇。

         2020年7月,斯里兰卡被重新划分为中低收入国家,享受欧盟超普惠制待遇(GSP+),

       即欧盟国家对斯约三分之二税目数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范围广泛涵盖纺织品和渔业产品

       等,有效期至   2023年底,可再延期   10年。

         美国对斯普惠制待遇已于      2020年12月30日到期。

         英国脱欧之后,制定了发展中国家贸易计划(           DCTS),于  2023年6月生效实施。根

       据该计划,斯里兰卡     92%税目的产品可免税进入英国市场。

         日本普惠制   待遇 于 2021年3月31日到期, 现已 延长  10年至2031年。

         此外,  斯里兰卡也   受益于俄罗斯、土耳其、      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挪威和新西

       兰提供的普惠制待遇     ,但对斯  出口的贡献相对较低。

         【双边贸易协定】斯里兰卡已与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泰国分别签署双边自由

       贸易协定。

          《印度 — 斯里兰卡自贸协定》(     SIFTA)于 1998年12月28日签署, 2000年3月1日生

       效。该自贸协定只涵盖货物贸易领域,印对斯          4000多种税目数商品提供免税待遇,对服

       装、茶叶、辣椒、椰蓉等商品实施关税配额。

         《巴基斯坦   — 斯里兰卡自贸协定》(      PSFTA)于2002年8月1日签署,2005年6月12

       日生效。该自贸协定只涵盖货物贸易领域,巴对斯            206种税目数商品提供免税待遇,对

       茶叶、服装、槟榔叶等商品实施关税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