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斯里兰卡(2025年版)
过40%股比限制):生产受外国配额限制的出口产品,茶叶、橡胶、椰子、可可、水稻、
糖及香料的种植和初级加工, 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加工, 使用当地木材的木材加工业,
深海渔业,大众传媒,教育,货运,旅行社以及船务代理等。
(3)根据外国投资金额,BOI或斯政府有关部门视情批准的领域: 航空运输, 沿海
船运,军工、生化制品及造币等敏感行业,大规模机械开采宝石和博彩业。
(4)外国投资者可租赁土地的前提条件为其持股比例低于50%。
(5)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制造业(尤其是高附加值、高科技产业) 、高附加值
服装制造业、可再生能源行业、信息技术产业、旅游和娱乐业、食品加工业、物流业、
教育 (尤其是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涉及发展项目及工业区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外资参与当地能矿资源类投资合作的法规】 斯里兰卡政府重视对矿产资源的保
护,对矿产资源开发有严格规定。根据1992年第33号《矿业法案》,矿产资源开发需要
地质勘探及矿业局(GSMB)签发的三种类型的许可证,即勘探、采矿、贸易和运输。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遵循上述外资获
得土地的规定。若租借的土地位于BOI管辖区、工业区或旅游区内,需按租金总额缴纳
7.5%的土地特许使用税。 位于上述区域外的土地租借者, 除缴纳印花税外, 需按租金总
额缴纳15%的土地税。对于在斯连续从事生产经营10年以上的公司可免除上述土地税。
此外,斯里兰卡《农业发展法令》对稻田承包经营进行了限定。投资者可以承租者的身
份向稻田土地所有者表达承包经营意愿, 并向农业发展委员会进行申请, 后者将限定承
包经营年限。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遵循上述外资获
得土地的规定。税率政策同上。
【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根据斯央行 2018年4月颁布的关于在斯开设银行的
《指导准则》 , 外国银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由斯货币委员会审批,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具外国银行所在国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许可;
(2)注入至少100亿卢比的资本金;
(3)满足雇员比例要求(雇员规模小于75人、在75-400人间或超过400人,分别允
许最多雇用3、5、10名非斯籍员工);
(4)外国银行需为国企或经所在国政府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5)满足对当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单一客户集中度、存款准备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