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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马里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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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1页 · 59,30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1

PDF第6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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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含铅汽油进口和销售法(N°06-1218号)
有害废料清单(N°07/P-RM号)
5.10.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1)森林保护
根据《森林资源管理条件法》(N°95-004号),以下领域禁止开荒:
河流发源地、经济树种集中地、公共卫生保护地、国防保护地、分级林和
再生林以及存在土壤流失风险的山坡和高地、 距河流和沼泽25米以内的区
域。违反该法律,执法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没收开荒地原有资源、向
司法部门起诉, 包括根据实际损失罚款或对当事人、 企业法人实行1-3个月
监禁。
(2)动物资源保护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居住地管理法》(N°95-031号),在野生动物
区,从事地面或水下挖掘、矿石开采、道路开通、工程建设之前,必须事
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许可证。项目结束后,被授权企业负责恢复原状或
实施补偿工程。
(3)大气保护
根据《大气污染管理细则》 (N°01-397/P-RM号),企业生产所产生
的有害物体排放指标不得超过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标准; 生产过程产生粉
尘的,必需加装粉尘收集设备;产生有害气味和烟尘的,也必须安装处理
设备。各企业各项检测报告要定期向环保部门上报。
(4)水体保护
根据《水法》(N°02-006号),禁止向水中直接或间接排放有害公
共健康和动植物的废料;企业建设或生产需要临时或永久改变河流走向,
获取水源(包括地下水),必须申办许可证。
(5)碳排放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马里制定了2011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该政策构成了其碳排
放管理的基础框架。该文件围绕以下八个目标: 1)建立前瞻性和更有组
织的气候变化治理体系;2)促进将气候变化纳入部门政策和战略以及国
家和地区发展规划;3)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应行动;4)预防和管
理风险和自然灾害;5)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6)加强研发、推
广和技术转让,并生成适当的信息和数据; 7)信息、公众意识、培训和
加强气候变化能力;8)促进和加强国际和次区域合作。2011年,根据第
2011-107-PM-RM号法令,马里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委员会, 其职责包括履
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任何多边或双边气候变化
协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