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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外国企业在巴基斯坦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土地政策】
巴基斯坦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种:私有地主所有制、游特瓦里(Ryotwari)所有制
和国家所有制。 其中, 以私有地主所有制为主, 地主拥有大量土地, 再把土地分块租赁;
后两种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其中游特瓦里所有制是由于信德省原来人少地多, 国家号
召农民前去开垦种植,土地对开垦的农民来说接近于拥有,可以继承和转让。
1947年巴基斯坦独立后, 政府先后于1959年颁布 《土地改革法案》 ,1972年颁布 《土
地租赁改革修正案》,并于1977年再次推出《土地改革条款》,三次都是改良性土改。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穆沙拉夫政府强化《土地租赁改革修正案(1972)》的实施。
巴基斯坦各省政府均制定了本省的土地政策,不同省份之间对于土地租售和开发,
以及获得土地的规定略有不同,详情参见以下网址:
旁遮普省投资委员会:www.pbit.gop.pk
信德省投资委员会:www.sbi.gos.pk
俾路支省政府:www.balochistan.gov.pk
开普省投资委员会:www.investinkpk.org.pk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巴基斯坦对外国投资者获取商业性、 经营性用地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由于外
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的子公司被视为巴基斯坦本地企业, 因此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获
取土地无需经过内政部审批。
根据巴基斯坦法律, 巴基斯坦没有完全私有土地的概念, 所有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均
属于政府,私人的土地财产权只是租赁权,土地租期最长为99年。
根据《财产转让法》第14条“禁止永久保留规则”,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土地租赁合
同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可以证明永久转让符合公众和多数人利益的除外。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