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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沙特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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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6页 · 66,98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6

PDF第7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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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法庭”。除明确授予其他司法机构处理的案件外,宗教法庭对所有法律纠纷具有普
遍管辖权。沙特还设有一些隶属于相关行政部委、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行政委员
会,主要处理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
【仲裁制度】
1983年4月,沙特颁布首部《仲裁法》。为 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适应现代
商业社会发展需求,2012年7月沙特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制定的新《仲裁法》。新法适用于在沙特进行的仲裁案件,或者在沙特之外进行,但
当事人选择适用该法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根据该法,政府机构如果确需要与第三方
签署仲裁协议,必须履行特别审批手续。这限制了仲裁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项目合同争
议中的适用,因为沙特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的业主为沙特政府机构。新法包含众多有
利于仲裁的原则,包括为仲裁程序提供更大的独立性,为仲裁庭提供更大的程序权力,
以及允许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 更加明确地执行等。更重要的是,新法削弱了法院对仲
裁的控制和影响,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沙特法院对仲裁的强制性监督权,允许当事人自
由选择仲裁语言、仲裁地点、仲裁适用法律、解任仲裁员程序、仲裁开始时间和是否
允许仲裁庭采取临时或者预防救济措施。但新法依然规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以及仲
裁裁决的执行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
根据新《仲裁法》 ,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单独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
款的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签署。对国际合同而言,仲裁通常是最佳选
择。首先,仲裁程序是不公开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争议各方的商业秘密。 如果仲裁
协议的一方将仲裁争议提交法院,另一方提出管辖抗辩,法院应拒绝审理该案,防止
对方滥用诉讼。其次,在仲裁程序中,争议各方选择的仲裁员会更加迅速、灵活、准
确地对案件进行裁定,而不必遵循繁琐的诉讼程序,避免久拖不决。第三,仲裁程序
具有连续性,因为仲裁庭一旦被任命,一般会从始至终跟踪某一特定案件。第四,仲
裁采用一裁终局制,避免诉讼二审的进一步拖延。 2013年颁布的《执行法》将法院判
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权交由“执行法官”处理。执行法官负责在沙特执行除行政和刑
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法官在执行时,可以 要求警察和相关部门
协助,对被执行人处以旅行禁令,关押被执行人和扣押被执行财产。除执行纠纷和破
产程序的决定外,执行法官的所有决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