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沙特无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建设的工业园区。
5.5 劳动就业法规
5.5.1 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沙特于1969年颁布实施《劳动法》, 2006年颁布新《劳动法》。该法涉及劳资关
系的各个方面,适用于在沙特从业的本地及外籍劳工。新法出台后已历经四次修订,
旨在保护发展当地劳动力市场并努力为外资提供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新《劳动法》关于雇佣合同、解聘、工资、工时和加班、工薪和社保待遇等方面
做如下规定:
【关于雇佣合同和工资发放】
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劳动合同中需要注明雇主的姓名、工作地点;雇员的
国籍、姓名、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约定的薪酬、工作类型、地点、入职时间及合同期
限。如果需要约定试用期,须在合同中注明,明确时间, 试用期不得超过 90天。试用
期不包括开斋节、宰牲节 /古尔邦节、病假。在此期间,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按月工
资结算的雇员不能转成按日工资结算或者周工资结算,除非有雇员签字确认的书面文
件。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合同。雇员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在
雇主的监管下工作,并获得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没有书面合同,雇员可
以单独通过一切确定方式,确定合同及其所产生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任何时间
要求书写合同。针对政府部门及国营企业的雇员,有关部门发布的任命决议相当于合
同。
【关于解聘】
第五十五条:
(1)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双方愿意继续执行,合同会转成无服务年限的合
同,同时对于非沙特雇员还要遵守本法第37条的规定。
(2)有服务年限的合同中规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长一个相同或固定期限,合
同延长至双方约定的期限;如果合同连续延长三次,或者三次合同的限期达 4年,双方
还愿意继续执行,合同将变成无服务年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