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合同期限的延长,也是雇员权利的延续。
第五十七条:为某份固定的工作而签订的合同,以该工作结束为合同的终止。
第七十四条: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并且有雇员书面同意。
(2)合同到期,除非根据本法的规定合同会自动延期。
(3)无服务年限的合同,根据本法第75条款,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4)雇员到退休年龄(其中男雇员年满 60岁,女雇员年满55岁),只要双方事先
没有约定,到退休年龄后还可以继续工作。工作安排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可以提前
退休的情况,可适当降低退休年龄;如果劳动合同有服务年限,该期限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那么合同到期后就会终止。
(5)不可抗力。
(6)彻底停业。
(7)雇员从事的工作业务结束,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8)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无服务年限,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法理由要求终止合
同,但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雇员的工资是按月结算,至少
提前60天通知另一方,其他情况至少提前15天通知。
第七十六条:如果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没有遵守本法第 75条所述通知限期,必须
对另一方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通知限期或者不足天数内雇员的工资,除非合同
另有规定。
第七十七条:如果一方非法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受害的另一方有权根据下列
事项获得赔偿:
(1)如果合同无服务年限,受害的一方能获的每年15天工资,乘以服务年限。
(2)如果合同有服务年限,受害的一方能获得合同余下期限的工资。
(3)本条款(1)和(2)所述罚款不得少于雇员两个月的工资。
第七十八条:雇员为找到另一份工作,有权在通知期的一周内,请带薪假一天或
八个小时,雇员要在请假前至少一天通知雇主。雇主有权减少雇员请假期限内的工作
任务,同时继续支付雇员应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