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乍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和工业部(简称贸工部),下设贸易司、工业司、
合作司、研究室、竞争司、行政司、投资和出口局等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贸易和
工业领域的规划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具体包括: 研究和提出促进内贸和外贸发展的措
施;与相关部委协同合作,起草和跟踪有关贸易的政府文件;与相关部委协同合作,起
草和跟踪所有关于地区一体化的政府文件; 参与打击走私; 对外谈判缔结国际贸易协定;
起草和实施投资法;提出促进贸易和工业发展的措施。
5.1.2 贸易法规
乍得无对外贸易领域的法律,通过部门规章、规定进行贸易管理。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所有价值在10万中非法郎(约合210美元)(含)以上的进口交易必
须通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结汇,进口商可凭进口单据向指定银行购买所需外汇。 乍得商
人很少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更不愿意接受即期信用证。
【出口限制】根据N° 451/PR/95法令,乍得取消了出口许可证限制,可以向所有国
家出口商品和产品。但是,贸工部在必要时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出口某些商品。根据
N° 138bis/PR/MEPHP/88法令, 乍得对家畜和畜牧产品特别是雌性家禽和幼牛的出口进行
限制, 活牲畜出口征收25000中非法郎/头的关税。 此外,乍得禁止出口粮食和食品。2011
年2月16日,老代比总统在巴阿赫水泥厂投产仪式上表示,该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也严禁
出口。
【进口限制】根据N° 054/MCPI/DG/DC/95法令,乍得取消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实行
进口自由政策。根据N° 452/PR/85法令,乍得可以进口所有国家的商品和服务。但是基
于卫生和安全原因, 贸工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进口某些商品。 进口硫和爆炸物需要向贸
工部申请特别进口许可。不可被生物降解的塑料包装也被禁止进口。
2016年1月21日,乍得《国家贸易战略》获得通过。战略包含如下内容:强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