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乍得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乍得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乍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0页 · 59,22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7

PDF第57页文字

正文模式
乍得宪法第41条规定,除非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否则禁止没收私人财产。土地法也
禁止非公众利益需要、不经适当程序征用土地。如需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
补偿。国家在支付赔偿款15天后,方能征用私人财产。
5.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乍得第24号法律第12条规定, 任何已注册土地或建筑物转让给乍得自然人或法人时
不受约束, 但若要转让给非乍得自然人或法人时, 在不违反国际协议的情况下要受到一
些限制。
实践中, 外资企业与乍得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国家达成土地购买意向后, 即可向乍得
土地和地产部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土地注册、支付购地款(包括登记税、市政税、杂费
等)、申领土地证。目前注册范围只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缴纳购地款后,即可获得临时
产权证,正式产权证在3个月内办妥。目前,乍得政府专门设立了土地买卖登记一站式
窗口,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统计土地买卖,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和规范买卖程序,明确
土地所有权。
除购地款外,获得土地注册还需要缴纳登记税(为购地款的 12.5%)、市政税(恩
贾梅纳市区为10中非法郎/平方米)及杂税。
如需要在产权证上加注在所购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 还需要分别向市政府、 土地和
地产部缴纳0.3%和0.4%的费用。 缴费基数由市政府、 土地和地产部等部委联合确定的建
筑物价值。
5.9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乍得尚无证券交易市场。
5.10 环境保护法规
5.10.1 环保管理部门
乍得环保部门为环境、渔业和可持续发展部,总司长负责管理和协调各职能总局的
业务,其中涉及环保管理的部门为环境总局,下设项目评估和后续管理局、动物保护区
和公园管理局、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局、林业和防治沙漠化局,以及环境评估和防污
染、公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