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护】土耳其《宪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森林保护的宗旨是实现可
持续发展。严禁侵害森林,严禁以各种名义缩小林地面积;除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
得在林地中安装各种设施和从事项目建设; 严控森林火险; 政府鼓励自然人和法人种植
森林,政府有义务免费提供树种。
【大气保护】土耳其《空气质量控制条例》规定自然人或法人要减少煤烟、烟尘、
尘埃、有毒气体、悬浮微粒等的排放量。该条例规定了废气中污染物质浓度的限度,尤
其是发电厂要采取措施降低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 火力发电站的排放量根据机组功率
不同上限值不同。对于有害健康或有害设备的使用,要申请排放许可。
【水体保护】土耳其《水体污染控制条例》确定了对水体保护的技术和法律原则。
该条例划分了保护区范围,制定了用于饮用水的水库、湖泊土地的使用战略;同时制定
了向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排放污水和如何处理污水的原则。同时,将地表水划分为 4个等
级,地下水划分为3个等级。
【污染事故处理】 土耳其污染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 《宪法》 《民法典》 和 《环
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保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国家和所有公民的义务,任
何主体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事故,均可要求(申请)行政当局阻止此类行
为, 行政当局可以处罚任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污染环境、 进口有毒废弃物、 制造噪音、
污染海域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的具体措施为停产、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罚款。
【赔偿标准】 造成污染事故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标准为该污染
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度以及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若责任主体未采取任何行为防止污染
事故的发生或扩大,行政当局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
由此产生的费用需行政当局承担,行政当局据此产生向责任主体追偿的权利。
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土耳其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其《环境法》于1983年颁布,此后又进行过多次修订和
增补,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估(ÇED - Çevresel Etki Değerlendirmesi)管理。
土耳其境内古迹繁多, 因此不论公共或私人投资项目, 项目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
评估。 项目评估需提交ÇED申请、ÇED报告及项目介绍, 在未得到积极 《环境影响评估》
意见或《免环境评估》证书前,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招投标或融资等。
环评根据项目的性质及领域可分为六大类:化工、石化、医药和废物;工业设备;
农业、林业、水产和食品;交通、基础设施、海岸建设;能源、旅游、住宿;矿产。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