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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安哥拉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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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7页 · 59,611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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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哥拉(2025年版)

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安哥拉工业和贸易部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对外贸易政策制定和行使行政
管理职能。
地址:Largo 4 de Fevereiro, 7 -3;联系电话:00244-222310658、222310273;传真:
00244-222310335。
5.1.2 贸易法规
2007年5月14日颁布的第1/07号法律 《安哥拉共和国贸易法》 是其对外贸易管理的基
本法。据此,安哥拉贸易部颁布了2000年第75号《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2000年第76
号《对外贸易管理条例》。关税方面,进出口程序上, 2017年4月27号安哥拉公布了第
75/17号总统令:《进口、出口和再出口许可程序规定》。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安哥拉进口法规规定,电缆、油类、车辆类、通信设备、
塑料制品等需申请进口证书。
【出口关税】按照安哥拉贸易法规,当地生产的货物一般出口关税为千分之四,非
当地生产的货物出口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原油和咖啡免征出口关税。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根据2018年第179号总统行政令 《人类和动物消费产品实验室检测条例》 , 食物、 食
品添加剂、饮料、药品、化妆品、肥料、种子、植物制药和其他人类和动物消费品,不
论是国产还是进口, 均须进行实验室检测, 检测由公立实验室和获得授权的私营实验室
开展。检测合格产品将获得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
具体法规要求,详见链接:
https://faolex.fao.org/docs/pdf/ang178359.pdf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