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对国家安全风险的全面审查,法案赋予国库部长一项新权力 ,即介入权(call-in
power),指面向须申报的国家安全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只要国库部长认为其可能带来国家
安全风险,就可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外国人或相关人员提供相应信息。
外国人或相关人员在收到“call-in”后,必须在国库部长规定的时间里提供信息,这一时间
可能短于14天。 国库部长须发出予以审查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30天内 (必要时可延长至
90天)作出决定,明确如何处置该行为。
国库部长决定可能是:发出不反对通知书(no objection notification);附条件同意;全部
或部分撤销收购行为; 全部或部分禁止新设业务;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已获得权益; 命令特
定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或禁止作出某种特定行为。
【最终审查权】
为保障在情势变迁或存在信息误导的情况下, 澳国家安全仍能得到维护, 法案还赋予国库
部长一项新权力, 即最终审查权(last resort power)。国库部长已对某行为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豁免证书或视为已同意情况下, 基于以下任一情况发生, 认为可能存在新的国家安全风险, 可
对该行为开展重新审查。 情况包括:外国投资者此前所提供信息存在误导或遗漏;实体的架构、
业务或个人行为已发生实质性改变;相关环境或市场已发生实质性改变。
重新审查后, 如果国库部长认为存在国家安全风险, 须给予外国投资者通知, 并说明理由。
为消除或减少国家安全风险, 国库部长可选择性发布命令:禁止该行为; 撤销原不反对通知书;
附加新条件同意该行为。外国投资者也可就国库部长命令,向行政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5.2.6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定义和模式】
通常,在澳大利亚PPP模式项目中,政府将与项目公司等私营部门签订项目契约。项目公
司全权负责采购PPP范围内的工程和服务,并将这些业务分包给相关分包商,例如设计和施工
承包商、设施管理或运营维护承包商。 项目公司会与债务融资方和股权投资者达成协议, 为项
目设计和建设提供资金, 在相关基础设施完成后, 政府将支付服务费, 包括偿还债务、 返还股
权投资者和提供服务的成本。
近年,政府也开始探索以服务为中心的PPP模式,特别是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方式转向
由运营商主导 (而不是股权或建筑商主导) ,并专注于政府采购的基础服务 (如健康或住房服
务),而不是设施或资产(如医院或社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