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的土地, 可能与国有土地、 牧区租约土地、 永久产权土地和原住民永久产权土地等不同性质
土地重叠。在某些州,国有土地租赁,也可能会转换为永久产权。
【土地租赁】
任何个人和公司都可以在澳大利亚租赁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通常可分为以下情况。
一是定期租约,通常情况下,为特定目的的租期为1至50年。一些由官方签发的定期租约
已延长至100年(例如用于重大开发)。
二是永久租约,只能用于长期租赁的目的。
三是永久产权租约,即已批准将租赁转换为永久产权,且承租人选择分期支付购买价款。
永久产权租约是过渡性租约,在购买价和分期支付未完成前,永久产权所有权不会转移。
其中,牧区租赁一直是澳大利亚农业发展的重要土地使用权类型,覆盖澳大利亚大陆约
44%的面积(3.38亿公顷)。通常,通过牧区租赁,主要允许人们将土地用于放牧牛羊等传统
牲畜,最近也被用于旅游、放养非传统牲畜(如袋鼠或骆驼)和其他相关活动。
【土地出售和开发】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 任何企业和个人, 都可通过拍卖形式购买政府或私人的土地, 可单独
购买或者合伙购买。土地出售后,政府可收取地价税和服务费等。
在依法获得澳大利亚土地所有权后, 外国投资者要遵守土地开发期限规定。 自2009年, 为
增强外资投资政策竞争力,澳大利亚政府把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闲置商用土地的期限,从 12
个月延长至5年,5年内必须进行实质性开发; 并且要求投资者至少支付购买成本或土地价格的
50%用于开发建设。详情可参看如下网页。
https://legislation.nsw.gov.au/view/html/inforce/current/act-1900-025
https://www.austrade.gov.au/land-tenure/land-tenure/about-land-tenure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澳大利亚涉及外国投资土地监管法规主要包括 《1975年外国并购与接管法 (联邦) 》 (FATA)
和《2015年外国并购与接管条例(联邦)》(FATR)。其中,FATR对FATA进行补充,包括
FATA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豁免规则和财务批准门槛等。
根据FATA,联邦国库部长(或代表)逐案审查外国投资提案,以确定它们是否违反国家
利益。联邦国库部长可根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FIRB)和相关联邦、州政府部门的建议,
拒绝外国投资提案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