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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澳大利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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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8页 · 88,94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5

PDF第75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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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上法规, 如果外国人投资购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矿山或采矿权, 则需进行外资审
批,前提条件包括:收购澳大利亚实体中拥有20%以上的权益;收购澳大利亚实体或澳大利亚
农业企业中占10%或以上的直接权益;收购澳大利亚媒体业务中占5%以上的权益,同时投资
额达到某些领域规定的审批门槛。
外国政府投资者提交收购申请的前提条件包括: 收购澳大利亚实体或企业10%或以上的直
接权益;或收购矿业、生产或勘探实体至少10%的股份。
【商业用地规定】
外国主体在获取商业用地权益前, 若投资价值超过特定门槛, 需先取得外国投资批准。 对
于空置商业用地,审批门槛为0澳元;已开发用地为2.81亿澳元;敏感土地为6100万澳元。
若投资者来自自贸协定伙伴方,审批门槛为 12.16亿澳元,且不受土地敏感性影响。涉及
国家安全的土地, 无论价值或投资者性质, 均需审批。 外国政府投资者购买土地, 也需获审批。
【住宅用地规定】
在获取住宅用地权益前, 外国主体需取得外国投资批准。 澳政府政策旨在引导外国投资流
向新建住宅, 而非已建成的住宅。 批准条件包括四年内完成建设, 并在建设前不得出售。 临时
澳大利亚居民在澳居住期间, 可使用豁免许可证购买二手住房。 外国非澳大利亚居民, 可使用
豁免许可证购买新建或准新建住房,或购买闲置用地。
【矿山及采矿权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投资矿山或采矿权, 无论矿权的价值如何, 其投资通常都需获得外
资批准。 某些来自自贸协定伙伴的私人投资者, 适用于更高投资额的审批门槛。 所有外国投资
者收购涉国家安全的矿山或采矿权,无论投资额度,均须报经外资审批。从2021年1月1日起,
对没有土地占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的采矿权收购,免于外资审查。
不同于采矿权, 收购勘探矿权的权益, 通常不需经外资审批, 除非投资人为外国政府或矿
权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土地上。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获得采矿、 生产或勘探实体的证券的10%或以上的权益之前, 无论投资
额度,均必须获得批准。
【农业用地规定】
农业用地定义主要生产业务包括种植、畜牧业 /农业、园艺、渔业、林业、葡萄种植和奶
牛养殖。 在澳大利亚, 农用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由交易, 外资可获得农用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