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贝宁政府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业与贸易部下属的贸易司。 贸易司为合法有资质的进
口企业颁发进口证(Carte d'Importateur),此证格式统一,上面有司长的签字。因此,
通过进口证证明一家公司是否具有资质是最可行的办法。
贝宁商业管理主要依靠政府级商业组织贝宁工商会( CCIB)为商户企业颁发商业
注册证(Registre de Commerce)来管理,全国每个省级行政区的商会有权颁发此证,而
省区之间和不同年份之间的商业注册证都各不相同。因此,即使是贝宁工商会的专业人
士也很难鉴别,查询此证的真实性需要凭商业注册证号到原注册地去查询。
5.1.2 贸易法规体系
贝宁的贸易法规主要是《贝宁共和国商业法》(https://sgg.gouv.bj/doc/loi-90-005/)
和新的《税务总法典》(https://finances.bj/wp-content/uploads/2021/06/CODE-GÉ NÉ RAL
-DES-IMPÔTS-DU-BÉ NIN-2021.pdf)。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贝宁是世贸组织和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国。 与贝宁公司交易, 一般不需要特别
的手续和检验证明。一般情况下,在成交后要向贝方出示发票,这样贝宁企业才可以向
银行申请外汇付款。其余规定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是一样的。
贝宁为法语国家,官方文件都是法语行文。政府对资信好、有进口权的企业都会发
放进口证(法语:Carte d’Importateur)。这是鉴别一家公司是否为正规合法公司的最可
靠的方式。贝宁是外汇管制国家,投资所得需要出具各种完税证明后方能汇出。
【进口管理】 贝宁新的贸易法取消了外商在贝宁设立贸易企业须经贸易部长批准的
条款,取消了外商在贝宁进行贸易活动之前必须先注入贝宁银行 100万西非法郎外汇的
条款, 取消了进口配额限制, 取消了进口许可证在6个月有效期内须3个月更改一次的限
制。
(1)进口许可制度。贝宁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进口商品须事先得到对
外贸易理事会批准。但原产于欧盟、业务账户国和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各国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