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外资优惠政策
贝宁《投资法》给予外资系列优惠政策,具体如下表:
表5-2 贝宁《投资法》相关规定
待遇类型 企业需满足条件 可享受待遇及期限
筹备阶段:免除一切进口税费运营期(全国所
A类 投资金额500万到10亿西法 有地区一律5年):免征企业税、营业税、许可
税,雇主工薪税减少50%
筹备阶段:免除一切进口税费运营期( 1区:8
B类 投资金额10亿到500亿西法 年/2区:10年/3区:12年):免征企业税、营业
税、许可税,雇主工薪税减少80%
筹备阶段:免除一切进口税费
运营期((1区:15年/2区:16年/3区:17年):
C类 投资金额大于500亿西法 免征企业税、营业税、许可税、雇主工薪税,
免征资本增加产生的 注册费本增加产生的注册
费
满足享受A类、B类待遇条件的 对于满足享受A类待遇条件的企业:可享受B类
特殊领域激励 企业且投资政府行动计划中优 待遇;
类待遇 先发展的领域(农用工业、农业、 对于满足享受B类待遇条件的企业:可享受C类
电力、数字经济) 待遇
投资旅游、文化、运动、卫生、
特殊投资类待 教育领域设施、设备;投资燃气、 筹备阶段:免除一切进口税费(共同体税除外);
遇 烃、化学产品等的存储用基础设 运营期:无特殊待遇
施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贝宁对外资投资的行业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对能源、电力、水利等领域的投资给
予更多的政策倾斜。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外资参与林业投资合作,
可投资人工种植林,并鼓励在当地建设木材加工工厂,对珍稀天然林木采取保护措施。
贝宁没有独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因此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贝宁对外资进入金融业投资持开放态度,希望中国金融机构来贝宁设置办公室或分
支机构。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