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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埃塞俄比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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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6页 · 75,29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7

PDF第67页文字

正文模式
由外国投资者独家所有, 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 与本国投资者联合投资于上述特定部
门的最低投资额为5万美元。如果外国投资者用其在埃塞所获利润或分红进行再投资,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公司, 以及外国投资者购买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全部股权, 不
受最低投资额限制。
【工业园区法】2015年,埃塞俄比亚政府发布《工业园区法》,规定“工业园区”
是由相应机关指定,具有明显界限,以发展综合性、一体化、单一或多种商品生产为目
的的工业生产基地。工业园区包括经济特区、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农业加工区、自
由贸易区及由投资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类似区域。 通常提供配套基础设施, 如道路、 电力、
水及一站式服务等各类服务,并辅以系统、科学的激励机制和发展规划,确保工业发展
不会对环境、民众生活和城市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埃塞俄比亚的商法典、 刑法典和民法典中均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为规范市
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埃塞相继颁布《贸易实务法》 (Trade Practice Proclamation No.
329/2003, 已废止) 、 《贸易实务和消费者保护法》 (Trade Practice and Consumers Protection
Proclamation No. 685/2010, 已废止) 和 《贸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Trad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Protection Proclamation No. 813/2013,简称《竞争法》)。上述法律法规
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埃塞国内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由埃塞投资委员会审核,其
投资领域须对外资开放, 而且满足最低投资额、 商业注册、 投资和税收许可等法律要求。
投资者签署并购协议或采取并购行动须事先通知贸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 充分披露相
关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并购, 而且并购不得对贸易竞争造成或可能造成显著不利影
响。
在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方面,《竞争法》规定如下: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排除、 完全限制竞争
的市场地位,则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包括限制生产、
囤积货物或阻碍商品正常交易;直接或间接针对竞争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没有
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由部长理事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以
数值表示)。二是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竞争,或者显
著减少竞争的效果, 则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具体情况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
成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经营行为;直接或间接规定买卖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