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大部分为私人所有。 根据城市开发建设需要, 政府有权对私人所有的农用土地或
建设用地实施购买、开发。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对私人土地实施购买时带有一定强制性。
无论国有地产还是私人地产, 都必须在政府专门机构进行登记。 税务总局下设的地产管理
局负责土地登记。
企业在法国投资的地产法律主要是《城市规划法》。法国的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制定于
1919年,此后经过多次修订,旨在形成目前的城市建设土地供应和控制机制。
1983年之前,法国《城市规划法》的执行实行中央集权制;1983年以后,中央政府将城市
规划执法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但仍保留立法权和监督权。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可通过短期租赁合同获得有关建筑使用权,短期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24个
月。
外资企业也可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获得使用权,此类合同的法定期限为9年。
外资企业通过签署产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购买工业和商业不动产, 合同期限通常为9-15
年,合同到期后,不动产将转让给承租人。
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房地产合伙公司(SCI)购置房产,或者投资购买土地建设工业和商
业建筑,但必须遵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取得建筑许可证、产权证。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法国对外国证券在法国市场发行制定了许多限定条件, 能自由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1)
经合组织成员国公民发行的证券; (2)欧盟机构及法国已入盟国际机构发行的证券; (3)得
到法国政府担保的债券;(4)能够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在此范围以外的证券
发行, 需先获得有关当局许可。 在监督过程中, 如发现违规行为, 均有相应措施加以纠正或处
罚。
5.8 环境保护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