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政府鼓励外国证券投资, 但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来鼓励和促进
证券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无法吸收和退出大型头寸。
冈比亚现有政策不利于金融资源自由流入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 冈比
亚虽然没有促进金融资源自由流动的完整政策, 但也不存在任何阻碍金融
资源流入市场的政策。
私营部门可以使用各种信贷工具。信贷按市场条款分配,外国投资者
可以在当地市场获得信贷。冈比亚政府遵守 IMF要求其成员国遵守的第
VIII条义务。
5.10 对金融业的监管规定
【货币与银行系统】冈比亚建有中央银行系统,中央银行负责国家货
币政策和相关金融规定的制定。
外国人在冈开设银行账户没有限制。 外国银行或分支机构可以在冈比
亚开展业务,受冈比亚银行法规的约束。
【金融监管】 冈比亚中央银行是其金融监管机构, 属于国家直属机构,
负责国家金融规定的制定和监管。金融行业的监管法案包括《金融机构法
案》 (2003年)(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FIA) 2003) 和 《中央银行法案》
(2005年)(CGB ACT 2005)。上述法案规定,政府授权中央银行对冈
比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绿地投资采取开放政
策,以期促进和健全国家金融体系。
冈比亚允许外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遵守当地 法规的前提下 在冈比
亚开展业务。过去3年,未出现过代理银行关系丢失或处于危险之中的状
况。
金融机构需提前获得准入认证,条件是:(1)成立公司;(2)满足
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3)提交经核证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的副本;(4)获得营业授权证明。
《金融机构法》 (2003年) (FIA) 和 《中央银行法》 (2005年) (C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