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始终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4)中方企业或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与他人发生经济、劳资等民事纠纷,
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及中国使馆反映有关情况, 请求提供
必要的协助。
(5)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 ——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 也可使用中国
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 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 具
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 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
融机构。 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
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
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如果在没有
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 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法律手段
追偿损失。 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 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 补偿风险损失,
相关机构协助信保机构追偿。
(6)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尊重穆斯林宗教习俗,不做可能引起对方不悦的事情。
(7)企业在吉开展生产经营,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加强与周
边社区沟通,为长期稳定发展营造环境,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8)吉尔吉斯斯坦媒体自由度较高。 中资企业应加强公关团队建设, 视情主动发声。
在遭遇不实舆情时应积极澄清,避免对自身业务造成影响。
(9)中资企业可与吉尔吉斯斯坦中国总商会建立联系,并加入商会,寻求协助与
支持。联系电话:00996-312-623638, 00996-755066888,邮箱:85187152@qq.com,地
址: 比什凯克市阿布德拉赫曼诺夫街191号, 比什凯克凯悦酒店 (Hyatt Regency Bishkek),
1楼115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