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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塞内加尔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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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尔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0,56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1

PDF第6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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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货币联盟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适用统一的《银行法》,1999年1月1日生效。成立金融机构需提
前获得准入认证,条件:(1)成立公司;(2)完全股本;(3)向西非央行提交相关
申请材料,中央银行将其转银行监管委员会后,若获批,则由分管金融的财政部长签发
认证;(4)股本必须在审批日前到账。若提交材料半年内未收到任何批准,则视为拒
绝。获批金融机构须在注册1个月内加入银行和金融机构专业协会。
外国银行或主要持股人是外国人的银行, 在塞内加尔申请银行业务均不受限制。 例
如,在塞内加尔运营的CBAO银行是摩洛哥银行,其主要持股人为摩洛哥人; CGBS银
行则为法国银行,由法国资本控股。
为促进统一市场形成,1997年7月1日西非经货联盟通过了单一认证条款, 凡在联盟
成员国已经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均可在其他成员国设立银行分支,无需再行认证,但
需要向已获得认证的国家及准备新开立分支机构的国家分管金融的部长发送意向声明,
并将复印件送交已获准认证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
此外, 凡是在塞内加尔正式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还将自动成为塞内加尔银行和
金融机构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接受西非中央银行和西非经济货币联盟的监管。目前,
该协会共有29家会员单位,包括25家银行和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单位轮流担任协
会主席,并派遣专业人员分别组建协会中具体的税务、市场、IT等部门,共同研究行业
政策。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作为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 塞内加尔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全部由西非经济货币联
盟顾问处、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以及西非经济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这三个组织来进行监督
和管理。其中,西非经济货币联盟顾问处负责信贷法律法规的应用范围;西非国家中央
银行负责起草制定以及执行银行业的法律法规, 它肩负着监视银行系统的重任; 西非经
济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管理银行和金融机构。 塞内加尔银行不得从事业务
范围之外的贸易、工业、农业及服务行业,除非为银行业务附带或债方偿付需要;禁止
持有自己的股份;对银行管理、行政、内控、运行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信贷,不得超
过其自有资金的1%,同样的1%信贷限制也适用于持有银行股份 25%以上,并在私营企
业中从事执行、行政或管理职务的人员,该信贷必须经央行审批,且须在年报中向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