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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塞拉利昂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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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3页 · 57,49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8

PDF第4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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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塞拉利昂政府于1990年发布《海关法(271号修正案)》,规定实施
装船前商检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原产地商品的质量,了解原产地商品的价
格,对错误的估价进行纠正,避免因低报价使政府收入受损。进口商凡进
口货值达到2000美元以上,均应执行装船前商检的规定。2002年12月,中
塞两国政府签订《商品检验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中国出口至塞拉利昂
的商品,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将作
为塞拉利昂海关征收关税、通关和银行结汇的有效凭证。从2012年起,塞
拉利昂贸工部政策规定所有进口(包括海运、空运)至塞拉利昂的货物采
取目的地商检(Destination Inspection),中国客商通过海、空运出口到塞
拉利昂的商品无需在国内进行装运前检验。2024年,塞拉利昂国家商检局
与中国海关总署达成    “电子证书互认”,中国出口商品的电子检验证书
可直接在塞海关通关,无需再进行纸质核验,通关效率提升50%。
  根据塞拉利昂《农业法》和《动物疾病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农
产品和动物应取得出口国有关部门签发的质量和卫生证明,并在货物
到港前,向塞拉利昂农业部提供相关证明并获得农业部的许可。货物
到港后,塞拉利昂相关机构将对证书和商品再次进行检查,合格后方
可放行。2024年,塞农业部发布《进口农产品检疫新规》,对进口水
稻、可可等10类农产品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低风险产品可免于现
场查验,仅需提交文件审核,高风险产品(如肉类)需100%现场查验。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塞拉利昂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1932年海关税则》及其
修正案《1948/49年海关条例》《1948年海关条例》《1952年关税(进出口)
通则》《1952年海关消费税编码规则》《1978年关税法案》《1952年港口
设施的选择和审批》《1982年消费税法案》《2011年海关法》《2024年税
收和关税豁免法》。海关征收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表5-1  塞拉利昂主要关税税种及税率
    税种            税率             政策变化
   进口税      0%,5%,10%,15%,20%新增 “绿色能源设备” 税目,
            和30%,视进口商品而定    光伏组件、风电设备适用0%税
                            率;进口大米税率从0%升至
                             5%(2025年将升至10%)
   所得税        商品出厂价的3%       对进口机械设备免征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