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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乍得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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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0页 · 59,22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6

PDF第4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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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乍得《投资法》主要条款如下:
(1)第1条规定在乍得的私人投资,享有一般优惠制度和特殊优惠制度,并将企业
分为四类。A类企业:乍得国内社会资本在资本金中占大部分的中小企业; B类企业:
只在乍得国内开展业务的企业;C类企业:企业设立在乍得国内,但是在中部非洲国家
关税联盟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内也有业务的企业或者组织;D类企业:对乍得国家经济和
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投资额非常高的企业。此外,企业还可以与乍得政府达成成
立协议。
(2)第2条规定乍得承诺制定有助于增强互信的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 支持国际机构为改善世界经济而做出的努力; 寻求原材料定价方面
的公平; 创造有利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废除阻碍外国直接投资和资本及利润转移的歧视
性措施;促进私营领域健康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资本;执行有助于经济复兴和可持续
发展的政策。
(3)第3条规定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公共卫生、人民健康、社会保障和经济秩
序有关的行业外,私人资本可以在乍得投资任何行业。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外国员工在乍
得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转移到境外。
(4)第4条规定乍得严禁任何有碍于竞争的歧视性做法。 乍得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协
定,依法保护专利、品牌和其他任何形式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乍得政府特别
注意发展公共和私人职业培训, 也鼓励企业和私人职业组织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乍得政
府认为有必要在尊重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使得劳工法规更具弹性。
(5)第5条规定乍得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促进司法安全。乍得保证外国投资和国
内投资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乍得政府鼓励各领域采用仲裁程序解决分歧, 并保证仲裁结
果得到落实。
(6)第6条规定乍得创造必要司法条件,以吸引私人投资。乍得政府已签署多个双
边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设立了一个投资争议解决国际中心。 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倡
导的《纽约公约》,承担承认并执行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国际义务,并在非洲统一商法
组织条约内加入了共同体司法法院。 乍得政府保证执行该机构仲裁和司法法院的程序和
文件。
(7)第7条规定乍得制订并实施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 乍得政府保证私人投资可以
通过国家特许的方式参与经济基础设施的融资。